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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CFTC更新加密资产FAQ:厘清代币化投资与区块链记录保存要求

2026年9月24日,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市场参与者部(MPD)、市场监督部(DMO)和清算与风险部(DCR)联合发布《关于注册人和注册实体在加密资产和区块链技术方面的活动常见问题解答》(FAQ)更新版。

此次更新旨在进一步澄清CFTC工作人员信函25-39(代币化抵押品指南)和26-05(关于接受数字资产作为保证金抵押品的无异议立场)中的关键问题,并回应市场参与者在实际操作中提出的疑问。

客户资金可否投资代币化资产?更新后的FAQ明确指出,期货佣金商(FCM)或衍生品清算组织(DCO)可以将客户资金投资于《商品交易法》条例1.25所允许投资的代币化形式,前提是满足四项条件:(i)基础资产本身属于允许投资范围;(ii)代币化形式赋予持有人与传统形式相同或功能等同的法律和经济权利;(iii)投资符合条例1.25关于流动性、集中度、到期时间等全部要求;(iv)代币化资产由可接受的托管机构持有。对于代币化的政府货币市场基金份额,还须按条例1.26(b)获取托管方的书面确认函。

自有加密资产作为剩余权益的限制 FAQ强调,FCM仅可将自有支付稳定币(如USDC、USDT等)存入客户隔离账户作为剩余权益,并需计提不低于市场价值2%的资本费用。比特币、以太币等其他自有加密资产不得用于此目的。此外,客户资金本身不得直接投资于支付稳定币,因其未被列入条例1.25的允许投资清单。

未清算互换交易中加密资产的使用 互换交易商不可将加密资产(包括支付稳定币)作为未清算互换的初始或变动保证金,因其不在CFTC条例23.156规定的合格抵押品清单内。但若采用代币化形式的合格资产(如代币化货币市场基金份额),且满足法律与经济权利等同、监管合规等条件,则可被接受为保证金。

区块链技术可用于满足监管记录保存义务 本次更新首次明确,注册实体可利用区块链或分布式账本技术(DLT)履行CFTC条例1.31和45.2下的记录保存义务。只要链上记录能确保真实性、可靠性,并完全满足监管要求,CFTC各部门不会反对。使用公共无许可链的实体需建立备用系统,确保在网络中断时仍能向监管机构提供所需记录,无需强制维护链下副本。

实施过渡期与报告要求 FCM在首次依赖工作人员信函26-05后有三个月过渡期:初期仅限接受比特币、以太币和支付稳定币作为客户保证金,并须每日通过WinJammer系统报告持仓情况,同时及时通报重大运营或网络安全事件。过渡期结束后,可扩展至其他加密资产,但估值折扣和资本计提仍须遵循既定框架。